羊城晚報訊 記者黃麗娜報道:備受關註的《廣東省信訪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在今天召開的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融資五次會議上接受了第一次審議。在信訪現狀錯綜複雜的現實面前,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改革信訪制度的大背景下,廣東省人大這份幾經調研、論證,幾易其稿的信訪條例能否達到社會各界“把信訪納入法制化、規範化軌道”的預期?
  堅持訴訪網站優化分離制度解決訴求
  條例草案規定,下列事項(見右表)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覆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當事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向有關商務中心機關提出。
  草案同時明確,行政機關、人民法院、G2000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屬於本機關法定職責且依法應當按照訴訟、仲裁、行政覆議等法定程序處理的信訪請求,不作為信訪事項受理。有關國家機關依法予以終結的信訪案件,各級國家機關信訪工作機構不予受理。
  對於涉法涉訴類信訪事項,當事人想走法定程序機車借款時面臨法定程序門檻高、解決問題成本大、時間長等問題,條例草案也沒有“無視”,而是提出,法律援助、協調援助的概念,規定信訪人想走法定途徑解決但經濟困難的,國家機關可以協調法律援助機構按規定對信訪人予以法律援助;信訪人也可以依法申請減免案件受理費、訴訟費、仲裁費等費用。
  信訪人不得衝擊國家機關
  對於集體信訪、越級信訪、重覆信訪、纏訪鬧訪等行為,條例草案首先明確了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不得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或者重要活動場所等。同時明確越級上訪不予受理。
  如果信訪人依然出現越級訪、鬧訪、纏訪等違規行為時,條例草案明確了各種相應的處理方式。
  對在露天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大規模聚集、列隊行進、靜坐等方式表達訴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制止;不聽制止的,公安機關現場負責人有權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公安機關現場負責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採取現場處置措施。
  對越級信訪和重覆信訪的,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 編輯: 牟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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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提出並強化“網絡信訪”
  記者註意到,條例草案首次提出並強化了“網絡信訪”,提出有條件的可以進行網上視頻接訪。
  信訪人通過網上信訪平臺和信訪電子信箱提出信訪事項的,國家機關應當即時通過網絡方式確認收到信訪事項、告知信訪人查詢信訪事項的案號、方式和經辦人員等信息,並及時反饋受理和辦理情況;應當將信訪事項的受理和辦理情況在網上信訪平臺實時更新,供信訪人查詢。
  國家機關應當完善網上信訪辦理制度,在辦理信訪人通過網上信訪平臺和信訪電子信箱提出的信訪事項時,應當通過網絡方式聽取當事人陳述事實和理由,加強與信訪人的溝通。信訪人通過網上信訪平臺和信訪電子信箱提出重大、緊急、複雜的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事項涉及的範圍較廣的,國家機關應當通過網絡方式進行跟蹤回訪;有條件的,可以進行網上視頻接訪。
  信訪15日內受理60日辦結
  條例草案規定,各級國家機關收到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應登記後區分情況在十五日內處理並書面告知信訪人;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辦結;情況複雜的,最多延長至三十日。
  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三十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複查。收到複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複查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複查意見,並予以書面答覆。信訪人對複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複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覆核。
  覆核意見是處理該信訪事項的終結意見。信訪人對覆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信訪請求的,各級國家機關信訪工作機構不再受理。編輯: 牟青
  (原標題:粵首次提出並強化網絡信訪 有條件可網上視頻接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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